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6财保2号
申请人:*****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MA1C9P3H5J,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李全,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5561462919,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申请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分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10×××88账户存款349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自愿提供其自有的黑D×××**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10×××88账户存款349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黑D×××**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担保人管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369元,暂由申请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