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永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宏事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三桂,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鉴辉,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区。
上诉人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宏事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8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禹 莉
审判员 刘永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凤平
书记员古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