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智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金华市智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东鑫皮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华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民辖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东鑫皮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市世贸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周湘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智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升**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洪。

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泰工艺品有限公,住所地**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商业工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周湘君。

上诉人东阳市东鑫皮革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1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阳市东鑫皮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央空调施工合同》未经举证质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此不能根据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进行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中央空调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潘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