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1340号
原告:陈文浩,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17C01、17C02、17C03、17C05房。
法定代表人:杨棉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宇轩,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陈文浩诉被告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炜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浩,被告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宇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文浩诉称:合同约定为2020年8月1日,实际被告至今仍然没有完工,也没有签署竣工完成单。合同规定整个工程增减项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后期己经远远超过了,要求被告退回多交的金额。做完水电之后,迟迟不肯交付施工时的水电图,要求被告提供水电图。合同中规定装修过程中提供监控,实际到了后期被告就没有提供监控了,后期多次反馈被告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预算表中要求的门槛石为印度红,被告使用的是金沙黑。合同中备注免费赠送甲醛测试,被告没有履行。扇灰油漆之后,在业主装修完灯具等之后,应该上门再修补一次,被告没有履行。防水做完是双方进行验收,被告没有进行双方验收就进行下一步。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44元。计算方法为违约金=缴费金额×违约天数×1%=56321.2×86×1%=4843.6232元。当违约天数越高,则按照最终支付时期来计算天数。2、被告向原告退还多收的增项目费用6183元。3、被告向原告提供水电图,如无法提供,退还水电金额的20%。同时赔偿因为没有提供水电图导致燃气管被打坏重新按照管道的损失608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没有履行合同中监控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未监控天数×5=86×10=860元;当违约天数越高,则按照最终支付时期来计算天数。5、被告向原告退还门槛石费用650元。6、被告向原告赔偿800元作为没有履行免费提供测甲醛的费用。7、被告向原告赔偿没有履行的修补墙体费用350元。8、被告退回防水费用一半900元。9、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增加工程量变更,工期要顺延。由于装修工程涉及业主购买的材料及家具,需要业主安装后才能完成下一步的施工,所以工期违约被告不认同。二、根据合同第5.5约定,工程结算费用不得超出合同总金额5%,不含水电、不含必须更改的项目及业主设计,合同总金额是71888元,5%是3594.4元,超出上述两项总和才是超出合同总金额。三、合同没有注明被告有义务提供水电图,燃气管不是被告施工及设计的,燃气管的受损与水电图没有直接关系,水电图不包含燃气管的分布。四、有装监控,资料提交过给原告一次,中途有与原告口头协商过,以拍照片的形式上传到与原告的微信群中,不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60元的要求。五、原、被告有口头协商过变更门槛石的材料,门槛石从铺设至今,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过异议,被告不认可原告要求赔偿600元的请求。六、在与原告的微信群里有负责甲醛检测的工作人员,也有发出甲醛检测前业主须知,要求业主能够提供房屋给被告进行检测提前通知被告,但至今没有收到原告的通知,所以不认可赔偿费用。七、由于安装灯具、家具都是业主负责的,被告施工并没有在完工后对墙体造成损坏,被告并没有义务上门修补墙体,不属于保修范围。八、被告有通知业主进行下一步的防水施工,业主要求被告与物业管理对接相关工作,所以不认可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遇尚美家合同编号:0001025《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装饰施工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振兴天颂路X栋XXXX房交乙方装饰施工。工程期限60工作日(不包家具安装、节假日及物业管理部门不允许施工日应顺延)。开工日期2020年5月9日,竣工日期预计为2020年8月10日。合同工程造价为71888元,增、减项目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在第四条甲方义务。第4.9约定: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甲方在阶段性监督或者在…。第4.10约定按约定依时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第五条乙方义务。第5.5约定工程结算费用不得超出合同总金额的5%(不含水电;不含必须更改的隐蔽项目及业主主动要求更改的设计、施工、材料方案)。第七条工程变更。第7.1约定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第7.2约定因甲方原因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和材料等,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工期延误、已采购材料(因变更无法再利用而造成的材料损耗)等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两天内根据变更内容向甲方提出因变更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清单…。第八条装饰装修材料的提供。第8.3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设备明细表)。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未在通知时间内验收的,应视作验收。第8.5约定: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坚持确认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或人身伤害问题,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九条工期延误。第9.1约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中(1)、工程量变化及设计变更。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和保修。第11.1约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甲方两天内不验收,乙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验收单,甲方应予以承认。第11.2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乙方视甲方同意通过验收…。第11.4约定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拾年,其中水、电隐蔽工程保修期为拾伍年。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5约定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工程总额1‰的支付违约金71.8元。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1、增加工地视频监控(视频资料需给业主)。…6、免费赠送甲醛检测…。在合同后附《广州高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算表》、《广州高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主材预算表》及《项目名称、施工工艺及材料说明》,在《广州高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主材预算表》的项目名称:地板瓷砖类第12项门槛石约定数量5条,单价130元,合计650元,印度红大理石含开料加工费;配电部分共十四项价格总额7118元,给排水部分共六项价格总额406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的员工分别就安装监控器等细节通过微信群进行协商。被告于2020年5月9日进场施工,并对监控进行调试使用。根据原告与被告微信的记录,双方现场施工中出现的监控视频的传送、增加项目(阳台之间的门槛石、房间地面走平、厨房新砌墙、包水管、浴霸的专用电线、客厅阳台天花走平、阳台瓷砖背胶、防水面积、飘窗铺砖、厨房卫生间贴砖,不做包边、阳台高空围闭、铲除原有阳台批荡、淤泥清运、阳台水泥砂浆批荡、阳台黄色界面剂)的收费、厨房水电的分布(原告提供)、厨房、房间卫生间试水、防水涂抹次数先后在不同的时间进行沟通协商,其中2020年6月6日被告就门槛石是否安装黑金沙还是印度红征求原告的意见,但原告没有正面回复,被告将黑金沙门槛石进行安装。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员工要求提供水电图,被告的员工回复同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但被告没有发送。
2020年9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装修完毕,并要求原告进行工程结算。2020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对装修房屋工程量进行核对,但原告没有到场。2020年10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被告装修振业天颂8栋2303房正式竣工,尾款已结清,双方无拖欠。原告在微信中确认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收到被告送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
202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甲醛检测进行沟通,但双方没有进一步确定时间,被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检测时间。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其于2021年1月8日委托广州为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市荔湾区开拓路7号振兴天颂X栋XXXX房进行甲醛检测联系及支付检测费用208元的微信记录。被告没有异议。原告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项目阳台之间的门槛石、房间地面走平、厨房新砌墙、包水管、浴霸的专用电线、客厅阳台天花走平、阳台瓷砖背胶、防水面积、飘窗铺砖、厨房卫生间贴砖,不做包边、阳台高空围闭、铲除原有阳台批荡、淤泥清运、阳台水泥砂浆批荡、阳台黄色界面剂,上述约定增加项目金额9000元。原、被告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6409.2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显示,原告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增减,但没有对增减的工程量所需的施工期限及是否确定由被告进行施工的协商所产生期间是否顺延进行约定,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有责任。从原、被告在2020年10月24日的微信记录显示,双方已经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故原告以被告施工没有完成存在迟延交楼、退还多收增项费用、赔偿没有水电图导致燃气管被打破,重装管道的损失、没有履行安装施工监控造成损失、退还门槛石费用、赔偿没有履行修补墙体费用、退回防水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涉案房屋水电图问题。虽然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没有由被告提供水电图的约定,根据微信记录被告同意提供涉案房屋水电图给原告是属于双方新的合意。被告不能提供涉案房屋水电图给原告,被告应按配电部分、给排水部分总额价格11178元的10%(即1118元)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按配电部分、给排水部分总额价格20%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甲醛检测问题。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第6款约定被告需对施工的涉案房屋免费提供甲醛检测。现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已经完工结算,被告没有履行上述约定。原告自行委托案外人自行检测,产生了检测费208元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检测费8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原告实际产生的检测费20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退还水电图费用1118元、甲醛检测费208元给原告陈文浩。
二、驳回原告陈文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元,由原告陈文浩负担77元,被告广州遇尚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侯炜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谢绮雯
黄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