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鼎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4854号
原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焕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兵,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
法定代表人: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鼎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