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1528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焕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国中,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方国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因原告多次治疗,致损害后果无法确定,现原被告又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医疗费合理性等事项申请进行鉴定,致本案事实暂时无法查清,故原告申请要求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