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1020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志,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473690,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西文街****。
法定代表人:钱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技,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梁,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589075X1,住所地,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石焕松。
第三人:陈雄伟,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雄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圣东
人民陪审员  汤世环
人民陪审员  潘松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