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1执21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4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众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5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实地调查,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车辆在诸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另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2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