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3161号
原告: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道前街140-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吴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211889元,合计213039元,由原告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