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2532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1164474G。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崟,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歌,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瓣莲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7128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扣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