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一区7号楼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508637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