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一区7号楼7-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大石河。 法定代表人:石方,馆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276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应偿还的人民币66901.9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玮珂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