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甲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一区7号楼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运平,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源公司)、原审被告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天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44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崇建公司上诉称,崇建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金水源公司对于崇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金水源公司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崇建公司、未名天人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故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崇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