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73民初1238号
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路19号院4号3层315。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1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胡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正天恒业公司)诉被告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正天恒业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天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一十七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四百零八元五角,由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章 瑾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