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8530号
原告:陈文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克,蓟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蓟州西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金玉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蓟县林工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上宝塔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魏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文发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蓟县林工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文发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文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文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陈文发负担。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