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锦绣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上党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即长治市上党区某某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长治市上党区某某处房屋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