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810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锦绣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