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锦绣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你处的款71725元(含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