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民初1903号
原告:**,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电视台2号小区春色里7-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5565306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1与被告葫芦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1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为325元,由原告**、**1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宝菂
人民陪审员 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