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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1等与葫芦岛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民初1903号 原告:**,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电视台2号小区春色里7-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5565306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1与被告葫芦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1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为325元,由原告**、**1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宝菂 人民陪审员  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