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2民初79号
原告:王立彬,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葫芦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星路与龙程街交汇处*****公司**楼广播电视大厦后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现住辽宁省朝阳市。
本院审理原告王立彬诉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彬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彬撤回对被告中铁置业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