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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609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秀路5号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XCEF9D。 经营者:***,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3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72284A。 主要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9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497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浩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明月路21号宝盛和***12卡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9XY9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与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浩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原告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石岐区悦兴五金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