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工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9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朗街十二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449564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3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72284A。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9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4978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旭日品萃园8幢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2091XY。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0886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9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0886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