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工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94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朗街十二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449564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响,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3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72284A。 主要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9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497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旭日品萃园8幢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2091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计310元(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61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309元),由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