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工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9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朗街十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317卡。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25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众工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工中山分公司)只是众工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完整的法律主体资格,本案应由众工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众工中山分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日园电力电缆敷设及低压密集母线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众工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奕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