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9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朗街十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317卡。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25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众工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工中山分公司)只是众工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完整的法律主体资格,本案应由众工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众工中山分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日园电力电缆敷设及低压密集母线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众工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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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奕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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