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工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9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4978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朗街十二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44956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响,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3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72284A。 主要负责人:***。 原审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30卡(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8号**商城四层B区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83156010。 诉讼代表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系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上诉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403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粤20破申23号民事裁定,受理***等人对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针对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本院在二审程序中依法驳回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