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工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辖终8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9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4978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朗街十二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44956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响,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3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72284A。 主要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能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工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403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众工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众工公司中山分公司只是众工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完整的法律主体资格,本案应由众工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宇能公司、原审被告众工公司中山分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依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众工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宇能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宇能公司作为原告,其住所地在中山市西区,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管辖协议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众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秦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