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博通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02民初575号 原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孙宪成。 委托代理人:***,通化市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泉路866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淑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