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博通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与某某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民终1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宪成,总经理。 上诉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上诉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