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博通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华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0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华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0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