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50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良玉,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667209769A。
法定代表人:宋建功。
被执行人: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院****会信用代码914101060652944687。
法定代表人:陈士钊。
被执行人: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代码91410106561018884D。
法定代表人:陈士钊。
被执行人:宋建功,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侯国良,男,汉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西英,女,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宋建功、***、侯国良、张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890万元,利息244928.4元(含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宋建功、侯国良在各自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宋建功、侯国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张西英分别在与宋建功、侯国良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07元,由七被告承担。因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宋建功、***、侯国良、张西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变更债权,提执行异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5执5008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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