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6民初1649号
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中兴南路向北100米凯利国际******。
法定代表人:肖成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杰,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献,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泽勤,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军,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被告***同事。
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泽勤、任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37427.29元以及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446808.62元;2.判令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货款403742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用的律师费用80000元;4.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和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以下简称昱德公司)就郑州市上街区时代广场商业公寓楼项目工程钢材供需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就货物内容、运输、货物结算方式/期限交付、交货地点、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工作联系人等作了约定。其中:运输由乙方负责送货(或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结算为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加价40元/吨(此价含运费),每批货按送货日期到约定日期,每天每吨加价3元支付给乙方作为利息(直到货款付清),每批货到工地之前付50%,剩余50%从第一次送货日开始满30天为结算日或每月月底为结算日,到期后以现金或转款的方式付清全部货款;其他事项约定甲方授权工作联系人为任保东;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上述合同需方债务由***提供担保。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3月31日,按照约定及时向被告昱德公司供应钢材,后经对账,2020年3月3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结算单1份,载明: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3月31日,原告向昱德公司承建的郑州市上街区时代广场商业公寓工程供应钢材1280.588吨,货款及利息共计6716427.29元(月利率贰分),昱德公司共付利息及货款2679000元,昱德公司欠原告货款为4037427.29元;担保人:***,担保期限二年。后原告多次要求昱德公司和***支付货款及利息,但被告总是推脱。原告认为,被告昱德公司未支付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案涉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以及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上街区,为保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请的货款金额与事实不符,实欠货款金额为2383688.24元;2.主合同关于利息(即违约金)的约定,以及原告起诉要求的违约金标准,均过分高于原告所受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为:以实欠货款2383688.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该货款之日止;3.原告第三项诉请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第四项诉请中的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法院应驳回该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就郑州市上街区时代广场商业公寓楼项目工程钢材供需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作为供方)向甲方(作为需方)提供型号6一10线材、型号6一10盘螺、12一14螺纹(三级)、16一25螺纹(三级)等钢材;乙方负责送货(或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结算为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加价40元/吨(此价含运费),每批货按送货日期到约定日期,每天每吨加价3元支付给乙方作为利息(直到货款付清),每批货到工地之前付50%,剩余50%从第一次送货日开始满30天为结算日或每月月底为结算日,到期后以现金或转款的方式付清全部货款”……。双方还就货物的交货地点、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工作联系人等作了约定。被告***亦对上述合同进行了确认并签字。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共向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郑州市上街区时代广场商业公寓楼项目工程供应钢材1280.588吨。2020年3月31日,原、被告就郑州市上街区时代广场商业公寓楼项目工程钢材供应出具了结算单。该结算单内容如下:“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3月31日,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郑州市上街区时代广场商业公寓工程供应钢材1280.588吨,货款及利息共计6716427.29元(月利率贰分),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付利息及货款2679000元,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为4037427.29元。以上金额经双方核对,确认无误。担保人:***,担保期限二年”。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代表人肖成刚、被告河南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表人任保东、被告***作为担保人均在该结算单上签字。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举证材料、庭审笔录载卷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以及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结算单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37427.29元未支付责任在被告,被告***为上述货款提供担保未尽到保证责任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要求支付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446808.62元及2020年9月15日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37427.29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6657元,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076.78元,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358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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