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中兴南路向北100米凯利国际******。
法定代表人:肖成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杰,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献,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泽勤,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9647元,减半收取4823.5元,由郑州钢铁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卫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