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晓鹏,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干,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与漓江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晓鹏、徐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昱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许晓鹏、徐干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豫法立通62号不准予缓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许晓鹏、徐干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晓鹏、徐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袁 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