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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前与祥云县扬帆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923民初205号 原告**前,男,1960年5月17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 被告祥云县扬帆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八里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第三人***,系祥云县扬帆塑业有限公司经营部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诉被告祥云县扬帆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前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前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蒲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