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3492号
原告:武汉金银湖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安捷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雄,
原告武汉金银湖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安捷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金银湖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银湖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银湖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金银湖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