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4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彬。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之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开。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之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之阳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77370.2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岸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唐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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