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之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42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彬。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之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之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岸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唐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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