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2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济南鼎创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51号楼3-E。
法定代表人:车东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维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鼎创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审查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113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