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初11号
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吴仲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骁,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五期C7-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赵亚萍,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
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华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
审 判 员 张小全
审 判 员 徐飞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沈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