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421民初29号
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计986.5元,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秀丽
法官助理魏慧
书记员冯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