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执478号之二
关于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泰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华联公司投标保证金共计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00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395元(已由华联公司预交),由泰富公司负担。因泰富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泰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439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泰富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泰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分支机构信息。泰富公司名下有湘C×××××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湘C×××××号江铃牌汽车、湘C×××××号中联牌汽车、湘C×××××号思威牌汽车、湘C×××××号中联牌汽车、湘C×××××号江铃牌汽车、湘C×××××号江铃牌汽车、湘C×××××号江铃牌汽车各1辆,本院均于2020年6月29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泰富公司对外投资如下:1、对黔西学前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97.39%,认缴出资额7469万元;2、对湖南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资70%,认缴出资额140万元;3、对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4、对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50000万元;5、对湖南泰富冶金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6、对湖南泰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7、对湖南泰富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200万元;8、对泰富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9、对湖南泰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10、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出资100%,认缴出资额50000万元。本院委托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至泰富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泰富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经执行,尚有25439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其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泰富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向泰富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泰富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泰富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对泰富公司查封并处置股权、财务审计、执转破、执行悬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18)苏0214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诗佳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书 记 员  杨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