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河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昊河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281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机关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MB2835634L。
法定代表人潘树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才,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昊河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艾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KK913X。
法定代表人王传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20]第202000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青岛昊河建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占用洋河镇仉村西建筑板房一处,硬化地面一处。经青岛捷达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测绘后,所占土地总面积273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927平方米,水泥地面积1803平方米。其中2730平方米土地现状为水浇地,规划为规划建设用地,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某字[2015]1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参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2号)第四条,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3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927平方米建筑物和1803平方米水泥地及其他设施;2、罚款68250.00元;3、责令你把非法占用的2730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综法罚字[2020]第202000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0年5月2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自觉履行,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综法罚字[2020]第202000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已对胶综法罚字[2020]第202000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条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该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综法罚字[2020]第202000525号处罚决定书中的“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3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927平方米建筑物和1803平方米水泥地及其他设施;3、责令你把非法占用的2730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的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管德志
审判员  刘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