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水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11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水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水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1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水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3、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9年6月24日、10月31日、12月16日协执单位反馈结果余额较少。
4、2019年11月2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水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籍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