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民初2037号
原告:沧州道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沧州国际五金城30栋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FCCHH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城广场A座0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412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道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道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5.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