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10358号之三 原告:***,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4120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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