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10358号之三
原告:***,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4120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