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1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A座0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41204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与***、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