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保1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A座07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冀1002执保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4,419.25元的财产。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4,419.25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