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3220号之一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A座07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4元,减半收取计5102元,由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