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保155号
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A座07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94,419.2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以金额为594,419.25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4,419.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