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东方世纪广场A座0706号。
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步进职务:经理
地址:***高新区天山大街199号1-3-301.
申请人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银行存款117147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及债权。(保全价值11714738.37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银行存款11714738.37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及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限英